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秀芳從事保姆工作多年,并于2022年6月8日經介紹受雇至陳某江、趙某家中從事保姆工作,專職照看陳家幼女即被害人陳某某(歿年21月齡)。
法院審理認為,吳秀芳作為受雇照看幼兒的專職保姆,負有對幼兒生命健康安全的看護責任,但其于晚上8時許帶幼兒進入電梯后,先是顧自瀏覽手機,在電梯到達1樓后,未采用控制電梯門讓幼兒先出電梯或以手牽、懷抱等方式確保幼兒安全離開電梯,而是自己先走出電梯,導致幼兒被單獨滯留在電梯內。
吳秀芳明知對幼兒而言電梯為較大風險場所,但因疏忽大意而將幼兒單獨滯留在電梯內,以致發生幼兒單獨走出電梯并爬窗墜樓死亡的后果,其行為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公訴機關指控吳秀芳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認為,吳秀芳因過失犯罪造成1名幼兒死亡,致當事家庭陷入不幸,并給其家人造成心理創傷,應依法懲處。綜合考慮此案存在窗臺高度偏低、無防墜裝置等客觀因素,以及吳秀芳在發現被害人未出電梯且電梯門即將關閉時,用滑板車試圖阻擋電梯門關閉,未果后在電梯外言語安撫被害人并按電梯按鈕試圖打開電梯門,后參與找尋等具體情況,可認定犯罪情節較輕。
吳秀芳在公安機關上門排查時主動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吳秀芳犯罪后認罪悔罪,無犯罪前科劣跡,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可適用緩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