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處罰辦法修訂嚴格遵守行政處罰領域的通用規范,同時緊密聯系生態環境執法實際,突出生態環境領域執法特點,增強執法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嚴格約束行政執法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這位負責人介紹,文件名稱由原來的《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改為《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適用范圍上新增了核與輻射領域,并在具體內容上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修改完善處罰種類。新增了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責令限期拆除等處罰種類。
二是修改完善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細化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要求,突出標記規則的重要作用。增加了調查中止和調查終止的情形規定,將其與調查終結情形加以區分。
三是完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相關規定。完善了不予處罰的情形,增加了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四是規范和細化行政處罰的程序。新增應當組織聽證的條件和聽證的程序要求,明確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范圍、審核內容以及審核意見,對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的范圍進行細化。
五是補充增加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內容。在第三章“普通程序”中單獨增加“信息公開”一節,對公開的主體、公開的內容、不予公開的情形、隱私保護、公開的期限、公開撤回等內容進行細化規定。
六是修改相關時限和罰款數額。對立案時限、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適用簡易程序的處罰金額、較大數額罰款等時限和數額作出了調整。
這位負責人表示,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全面推動處罰辦法貫徹落實,進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能力,提高規范化執法水平。同時,強化行政處罰的教育功能,堅持嚴格執法與服務引導并重,營造推動自覺守法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