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系徐州市重點排污單位。2021年6月至同年12月間,被告人石某作為該公司安全管理部副經理,全面負責該公司污水處理工作,為了單位利益,其在明知自動監測數據多次超標被環保部門短信提醒的情況下,仍授意污水處理廠王某等5名污水操作工采取達標液體的方式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采樣,并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共實施替換水樣干擾采樣行為50余次,逃避環保部門檢查,嚴重污染環境。2021年12月3日,徐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現場檢查時而案發。
案發后,被告人石某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及審理階段認罪認罰。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繳納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人民幣544136元。
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12月16日間,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主動申請企業合規建設,其積極整改落實,且經第三方監督評估小組驗收合格。公訴機關認為該公司已完成企業合規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宿城區人民法院根據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案發后主動申請企業合規建設,積極整改落實,建立合規機制,完善監測程序,加強安全防范,經第三方監督評估小組驗收合格。綜合本案案情及企業的生產規模、發展潛力、案發后補救措施,采納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遂對被告人予以從寬處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