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6月8日,被告人吳秀芳受雇至陳某江、趙某家中擔任保姆,負責照看其女兒陳某某(2020年8月19日出生)。6月14日20時許,吳秀芳帶陳某某從杭州市拱墅區某小區2幢3單元15樓乘坐電梯下至1樓,因疏忽致陳某某被單獨留在電梯內。后電梯自動上行至8樓,陳某某走出電梯,爬上8樓過道窗臺墜落至2樓平臺,經送醫于當晚被宣布死亡。
同日,吳秀芳主動向來現場調查的民警表明身份并說明情況,后被帶至派出所協助調查,次日被傳喚到案。
庭審中,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吳秀芳疏忽大意,致幼兒高墜死亡,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名及構成自首等提出異議。被告人吳秀芳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以被告人有自首等情節請求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吳秀芳在最后陳述階段表示認罪悔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