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0年,被告人楊福林利用擔任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六師黨委常委、副師長,兵團農十四師黨委書記、政委、師長,兵團第(農)三師黨委書記、政委,圖木舒克市委書記,兵團副司令員,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職務提拔、案件處理等事項上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49萬余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福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楊福林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記者:魏哲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