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明確牙膏定義,將牙膏定義為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體牙齒表面,以清潔為主要目的的膏狀產品;規范牙膏功效管理和標簽要求,要求牙膏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明確牙膏應當標注和禁止標注的內容,規范功效宣稱范圍及用語。同時,明確國家藥監局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牙膏監管工作。
《辦法》規定牙膏實行備案管理,牙膏新原料按照風險程度進行注冊或者備案管理,并實行安全監測制度,安全監測期滿未發生安全問題的牙膏新原料,納入國家藥監局制定的已使用的牙膏原料目錄;繼續沿用現有牙膏生產許可制度,對牙膏生產頒發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在保障產品質量安全的基礎上,最大限度減少對行業的影響。
《辦法》明確牙膏備案人對牙膏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牙膏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加強管理,誠信自律,保證牙膏產品質量安全。此外,《辦法》在法律責任部分還列舉了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和參照適用《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的具體情形,進一步明晰了企業主體責任。
國家藥監局網站3月23日發布的《牙膏監督管理辦法》政策解讀顯示,相對而言,我國牙膏市場上功效宣稱較為混亂,隨意宣稱“消炎鎮痛、止血”“促進幼兒長牙”“修補牙洞”“閉合牙縫”“穩固牙齒松動”“讓牙齒再生”“治療幽門螺旋桿菌”的情況層出不窮,部分宣稱與藥品、醫療器械的界限模糊,嚴重誤導了消費者,也給消費者健康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
解讀稱,針對虛假、夸大宣稱等問題,《辦法》借鑒其他國家(地區)的管理經驗,通過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社會共治,加大功效宣稱管理力度?!掇k法》規定,牙膏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牙膏備案人應當在備案時公布功效宣稱所依據的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產品功效評價資料的摘要,接受社會監督。牙膏的功效宣稱評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國家藥監局規定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評價有關要求,保證功效宣稱評價結果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可靠性。(中新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