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針對該案近期引發的一系列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該案審判長予以詳細解答。
劉某藝、劉某見的行為為什么構成故意傷害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
審判長:故意傷害罪中,行為人主觀上僅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死亡結果是違背行為人意愿的,其主觀上對死亡結果僅有過失。故意殺人罪則不同,行為人或者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或者明知被害人可能死亡而持放任態度,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并不違背行為人意愿。
具體到本案中,被告人劉某藝、劉某見與被害人葉某青平素并無矛盾,僅因酒后言語不和產生爭執。二被告人毆打被害人的手段是拳打腳踢,并未持任何作案工具。雖然廝打過程中被害人被打倒時頭部觸地,劉某藝跺了被害人頭部,但隨后被害人起身繼續與被告人廝打并正常走動,直至最后被同村人送回家。在飯店及附近的加油站,被害人均未顯示出遭受重創不能行動的情況,二被告人亦未在其離開時實施追打或有“見死不救”的表現,故縱觀本案案發前因、加害手段、加害行為結束后被害人的狀態,二被告人主觀上并無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但二被告人多次毆打被害人,被害人最終因重度顱腦損傷致以中樞神經系統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二被告人的加害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均構成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劉某藝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
審判長:根據法律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具體到本案中,雖然葉某青曾持啤酒瓶欲砸劉某藝但隨即被人攔下,后葉某青又持不銹鋼盆砸劉某藝亦未砸中,劉某藝曾被勸架人推拉出飯店門外又返回與葉某青廝打。從整個打架過程看,劉某藝與葉某青均系赤手空拳打擊對方,在場人員多次勸阻均未能將二人勸開,二人都有積極加害對方的故意,屬于互毆。劉某藝并不具備防衛緊迫性和必要性的條件,其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對劉某藝、劉某見的量刑主要出于哪些考慮?
審判長:對被告人劉某藝判處無期徒刑,對被告人劉某見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是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經過反復斟酌、慎重研究作出的。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二被告人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造成了被害人葉某青死亡的嚴重后果,也給被害人家庭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依法應予懲處。
本案在量刑時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一是葉某青對引發本案負有責任。在案證據顯示,當晚葉某青嘲諷劉某藝的哥哥劉某彥不會用手機二維碼收款、貶損劉某彥已去世多年的岳父引起劉某藝、劉某彥不快,葉某青與劉某藝發生言語沖突后葉某青持啤酒瓶欲砸劉某藝,后二人發生廝打。從案發前因來看,葉某青對引發本案負有責任。二是被告人劉某見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在案證據顯示,劉某見起初是出于勸架目的摟住葉某青的腰,因現場混亂其本人被打后才拳打葉某青,后又在加油站腳踢葉某青,結合劉某見參與犯罪的時間、動機及實施的行為等,劉某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三是本案還存在二被告人當庭均不認罪,劉某藝拒絕進行民事賠償,劉某見雖表示愿意調解但未實際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對二被告人不予諒解等因素。故,綜合考慮案發前因、作案手段、主從犯地位、犯罪后果及認罪悔罪情況等,法院依法對二被告人在法定幅度內作出前述量刑。
被害人家屬反映遺漏犯罪嫌疑人劉某彥,根據你們審理情況,是否存在這種情況?
審判長:本案公訴機關僅指控劉某藝、劉某見構成犯罪,法院僅對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及犯罪事實進行審理。根據目前在案證據材料顯示,當晚酒局參與者中兩名葉姓證人確實曾在第一次作證時稱看見劉某彥亦參與打被害人,但該兩位證人隨后均對“看見劉某彥打人”的證言予以否認,并稱第一次證言不準確,劉某彥只是在中間勸架,并未參與毆打,并且之后的多次證言均穩定一致。該兩名葉姓證人關于“劉某彥未參與打架”的證言內容與在案的劉某藝供述、劉某彥本人證言及其他現場目擊證人證言印證一致。故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劉某彥參與故意傷害行為。
本案發生后,被害人葉某青近親屬反映“案發時被告人給侯堂村村支書打電話叫人,后村支書開著面包車拉了一車人拿著兇器趕往案發現場,存在明顯村霸和以權謀私的黑惡勢力。”被害人近親屬反映的黑惡勢力是否存在?
審判長:在案相關證據顯示,當晚發生打架后,劉某藝之女劉某果給其母親吳某打電話,吳某到達現場。在加油站再次發生沖突后,劉某見倒地不起,吳某及劉某藝先后電話聯系劉某見的弟弟劉某泉,稱劉某見挨打了。因劉某泉當時和妻子王某英正開車在高速路上,王某英聯系本村村支書讓其到現場看看?,F場監控視頻顯示,侯堂村村支書系一人開車到達現場,并不顯示其車上有其他人及有人拿兇器的情況,且其到現場時被害人村的村干部等人亦在場,打架也已經結束。故被害方反映的問題與在案證據不符。
本案發生后,被害人葉某青近親屬反映“葉某青被打,群眾撥打110報警后,板木派出所未詳細了解情況就離開現場,板木派出所的不作為促進了其父親死亡”。被害人近親屬反映的板木派出所不作為促進被害人死亡的情況是否存在?
審判長:從在案證據看,2021年6月28日晚打架發生時,被告人劉某藝的女兒與其母親吳某聯系,吳某到現場后看到劉某藝與葉某青廝打,并看到劉某見被對方的人打倒在地。吳某于當晚22時41分撥打110報警,板木派出所民警22時51分到達現場。執法記錄儀視頻顯示,民警到場時葉某青已不在現場,現場只有劉某藝、劉某見等人,吳某稱其是報警人,并稱劉某藝被打。民警在現場詢問劉某見和劉某藝,但二人均因飲酒無法完整敘述事情經過,后劉某藝、劉某見被親屬、朋友接走,民警告知二人如有身體不適可先去醫院看病,若需報案第二天再到派出所解決。在案證據同時顯示,當晚22時59分,葉某青被送回家并自行下車步入家門,后在院內自行行走還撥打他人電話。29日凌晨,葉某青身體出現不適,0時29分葉某青妻子李某香撥打120,葉某青被送醫治療。2時36分,葉某青之女葉某煥報警稱其家人被打致腦出血,醫院已下病危通知書。板木派出所接警后立即了解情況,于4時許到劉某藝家將其傳喚到案并進行訊問,劉某藝供述劉某見也參與了打架。當日7時許,民警即到劉某見家中將劉某見傳喚到案。公安機關于6月30日對本案立案偵查。故從目前在案證據看,并不顯示板木派出所存在不作為問題,被害人的死亡與板木派出所的處警行為之間亦不存在因果關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