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11月1日電(郭其鈺)11月1日,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一周年之際,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鄒某、韓某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兩人開發APP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18萬余條,被罰賠償金4萬余元。
2021年11月1日,中國首部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性法律《個人信息保護法》開始施行,開啟了依法全面保護個人信息的新時代。
此案中,被告鄒某、韓某開發“夜生活”APP,該款APP以美女圖片為誘餌吸引不特定網絡用戶點擊,在未經用戶許可的情況下,獲取包含姓名、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的手機通訊錄并上傳至服務器保存,后又被他人下載用于敲詐勒索違法犯罪活動。該款APP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18萬余條,被告鄒某、韓某分別從中獲利30000余元、15170元。
2022年10月,公益訴訟起訴人以被告鄒某、韓某開發部署的APP侵害了個人信息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鄒某、韓某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并從中獲利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行為侵害了眾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導致不特定民事主體的個人信息存在被他人違法利用的風險,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故被告鄒某、韓某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被告鄒某、韓某侵害眾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造成的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鄒某、韓某按照其因此獲得的利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法院判決被告鄒某、韓某分別支付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30000元、15170元專門用于個人信息保護等公益事項支出,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發布賠禮道歉聲明。
“大數據時代背景下的個人信息保護不僅涉及自然人個人權益保障的問題,同時具有高度的社會公共利益屬性。”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鄒某、韓某處理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不具備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其非法獲取的個人信息數量較大、涉及面廣,嚴重侵害了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對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