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告人李建平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李建平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對其受賄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國有資金14.37億余元,其中2.89億余元尚未實際取得。
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擔任呼和浩特春華水務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及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方面幫助,收受財物共計5.77億余元。
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伙同他人挪用國有公司公款共計10.55億余元,其中4.04億余元案發前尚未歸還。
此外,李建平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趙文遠(已判刑)長期交往、關系密切、相互勾結;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拆遷工程、收購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縱容以趙文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建平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所得中部分用于賭博或轉移境外,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李建平一人犯數罪,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監制/李浙 主編/杜顯翰
總臺央視記者/奚丹霓 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