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記者從北京市住建委了解到,《條例》是全國首個規范“住房租賃”、首個規范長租公寓等新興業態的地方性法規,北京也是首個將“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租購并舉、職住平衡”等寫入地方立法的城市。
對于租客而言,住房租賃涉及穩定居住權,屬于民生范疇。并且在租賃關系中,承租人一般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從多年來的管理實踐來看,90%以上的投訴反映的是承租人權益受到侵害。《條例》在《民法典》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原則下,從居住條件、安全保障、穩定租金、糾紛調處等方面進一步突出對承租人居住權益的保障。
一是明確規定出租住房應當符合建筑、治安、室內空氣質量等基本安全標準要求,具備供水、供電等基本居住條件,不得打隔斷違法群租,禁止出租違法建設及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二是明確出租人的合同登記備案、出租登記以及安全管理等責任義務,并規定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或者采取暴力、威脅等方式強行解除合同、收房。
三是出租人應當出示身份證件、房屋權屬證明,告知房屋裝修情況并配合實地看房等。
四是通過租賃合同網簽備案信息共享為承租人辦理居住證、積分落戶、子女入學、公積金提取等公共服務便利,承租人無需提交紙質合同。
五是建立多元糾紛化解機制,為租賃當事人高效率
防止惡性競爭,炒作、推高租金
目前住房租賃市場的主體大部分是散戶對散戶(C2C),住房租賃企業運營的規模(B2C)占比較小,租金調控的手段少、難度大。
《條例》規定:
一是明確禁止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哄抬租金、捆綁消費、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防止企業在資本的助推下惡性競爭,炒作、推高租金。
二是對企業收取租金、押金以及“租金貸”進行規范引導,并將資金納入監管,防止“租金貸”異化為融資手段,防范企業營造“資金池”,從制度上遏制企業盲目擴張、跑馬圈地的沖動,降低長租公寓暴雷風險。
三是依據《價格法》建立政府對租金價格的干預機制。規定市住建部門加強租金監測,建立健全預警機制;租金明顯上漲或可能明顯上漲時,市政府可采取漲價申報、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漲幅等價格干預措施穩定租金水平。
四是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住房租賃市場緊急狀態應對機制,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可能引發住房租賃市場系統性風險的緊急情況,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可依法發布住房租賃特殊管控措施,租賃當事人應當配合執行,從而為政府維護社會穩定和市場穩定而采取特殊管控措施了法律依據。
嚴禁群租,盤活農租,規范短租
群租房的安全、擾民問題突出,市民投訴居高不下,同時整治群租也是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的一個專項內容?!稐l例》規定,出租住房應以原規劃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打隔斷改變房屋內部結構,起居室不得單獨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使用面積和每個房間居住人數須符合規定。同時,明確賦予街道辦、鄉鎮政府對違法群租的管理職責和處罰權。這是北京市將2013年以來開展的群租房治理實踐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為治理工作更充分的法治保障。
當前北京市的農村地區尤其是城鄉結合部宅基地上房屋,承載了大量城市務工人員。村民將閑置農宅出租,一方面增加收入,另一方面也了租金相對較低的租住產品,有效滿足了部分務工人員的基本居住需求。與此同時,人口倒掛所帶來的治安、消防、環境衛生等矛盾問題凸顯,亟須規范管理。《條例》將宅基地房屋租賃納入北京市規范管理,納入基層治理體系,并明確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宅基地住房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村民自治機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規?;?、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合作統一管理、出租宅基地上閑置住房。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興起,城市“短租房”等新興業態快速發展,廣泛分布在居住小區內的民宅以“短租房”“網約房”等形式對外出租,滿足了旅行者短期住宿需求的同時,也給城市安全管理帶來重大挑戰,嚴重影響小區住戶的正常居住生活,引發了大量矛盾糾紛。2020年底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公安局等四部門出臺《關于規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依據北京新總規、首都功能核心區控規等,規定按區域實行差異化管理,明確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經營短租住房,同時規定了其他區域短租住房經營的管理要求,包括房屋條件、經營者安全責任、互聯網平臺主體責任以及街鄉鎮、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為短租住房的有序發展和規范管理了政策依據,填補了制度空白。《條例》在上述政策實施的實踐基礎上,將有效的管理政策和經驗做法固化提升為法律制度,并對違法主體設定罰則,為管理工作更充分的法律依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