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以來,馬拉也(另案處理)在緬甸建立販毒窩點,先后糾集被告人馬拉史、馬友格等人實施跨國販毒,逐漸形成跨國販毒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以高額報酬招募“帶貨”人員到緬甸,對運毒人員進行控制,并采取綁架方式向上述人員及其家屬勒索錢財,故意傷害、殺害被綁架人,致1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
在該犯罪集團安排下,運毒人員偷越國(邊)境,將毒品海洛因運輸至國內20余個省份進行販賣。自2016年下半年以來,公安機關先后抓獲為該犯罪集團運輸海洛因的運毒人員125人,查獲海洛因37000余克,涉案毒資超過1.26億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拉史在境外組織、領導販毒犯罪集團將毒品海洛因走私入境,數量巨大,指使該犯罪集團成員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實施綁架他人犯罪,致被綁架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和綁架罪,系該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被告人馬友格等3人在該犯罪集團中系起組織、指揮作用的主犯。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后果,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馬拉史、馬友格等4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犯罪集團中另有6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5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