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楊某在某銀行處辦理了一張借記卡。2021年10月9日晚,某銀行先后兩次向楊某手機發送信息,內容為楊某持有的借記卡發生了ATM轉賬,共計10萬元,24小時后到賬,24小時內轉賬可以撤銷。當晚,楊某看到信息后,立即聯系了銀行客服,之后前往ATM機查詢該卡賬戶明細及余額,修改了銀行卡密碼。
次日上午,楊某到某銀行處查詢是否可撤銷,但被告知已轉賬,不能撤銷,楊某在某銀行處進行了換卡,之后到公安局報案。公安局立案偵查后查明楊某該借記卡賬戶在外地轉賬、取款、收費等共計137030元。
楊某認為其一直妥善保管該借記卡,某銀行作為發卡行,有義務保障其發行的銀行卡的安全性,對持卡人遭受的損失,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遂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楊某了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地、賬戶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材料,結合銀行卡交易行為地與真卡所在地距離、持卡人是否進行了基礎交易、交易時間和報警時間、持卡人用卡習慣、銀行卡被盜刷的次數及頻率、交易系統、技術和設備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實,楊某作為持卡人主張爭議交易為偽卡盜刷交易,法院予以支持。
發生偽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于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可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故楊某訴請某銀行賠償損失13703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于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于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