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江蘇南通某律所律師代理某信息技術公司在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起訴的買賣合同案件,在起訴狀、代理合同、庭審中,代理律師及原告公司均陳述實際支付律師費18000元,并了律師費發票及兩筆分別為10000元、8000元銀行流水予以佐證,最終民事調解書中明確由被告承擔律師費18000元,被告也及時履行了這筆費用。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朱亞運
通訊員 鄧琳煒 劉喆慧
眼看已經案結事了,誰知今年3月,崇川法院又受理了一起法律服務合同糾紛,該律所向法院起訴要求該信息技術公司支付剩余律師費8000元。明明有全額支付律師費的銀行流水,為何還會有律師費糾紛?
承辦法官經過審理發現,在之前的調解案件中雙方并沒有就律師費完全達成合意,信息技術公司僅同意向律所先行支付10000元律師費。剩余8000元在律所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轉賬后,公司再向律所支付,以此制造虛假的銀行流水來掩蓋律師費實際收取的情況,并將超額的律師費用轉嫁給原案被告負擔。
該律所及當事人虛假證據,故意隱瞞律師費收取的真實情況,將超額的律師費用轉嫁給被告方負擔,試圖通過司法裁判謀取不正當利益,該行為嚴重妨礙司法秩序,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尤其是律師明知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本應懂法守法,卻故意制造虛假銀行流水,在庭審中作虛假陳述,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亦違反了《律師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崇川法院判決駁回了律所的訴訟請求,并作出司法處罰決定,對該律所罰款8萬元,對該公司罰款5萬元。
司法處罰作出后,兩被處罰人均向南通中院申請復議。近日,南通中院駁回了復議申請,維持了原判。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誠信是個人及企業生存發展的基石。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挑戰法律底線,無視司法權威。
近年來,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作虛假陳述的現象多發頻發且屢禁不止,不僅嚴重侵害其他訴訟當事人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體系,也擾亂了正常司法秩序,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必須依法予以嚴懲。崇川法院將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導向作用,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民事訴訟秩序,助力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朱亞運 鄧琳煒 劉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