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2月17日電(郭其鈺)作為一名網絡游戲的資深玩家,張某獲得了游戲中僅存兩件的頂級裝備。游戲平臺認為張某存在作弊嫌疑封停其賬號,張某遂將該平臺告上法庭。記者17日從杭州互聯網法院獲悉,法院支持張某訴請,責令游戲平臺立即解封賬號,并保留賬號內游戲道具。
據了解,張某在某游戲平臺注冊了兩個賬號同步游玩,1個月時間內,其通過兩個游戲賬號先后獲得游戲中僅有兩件的稀有道具,并以4萬余元的價格將帶有該道具的賬號1給他人。
某日張某登錄游戲時發現,賬號2無故被封禁。游戲平臺答復張某,因其在短時間內連續獲得兩件頂級裝備,存在作弊嫌疑,故封停其賬號。張某認為自己并未使用作弊手段獲取游戲裝備,因此將游戲平臺告上法庭,要求解封賬號2并恢復賬號內游戲道具。
該游戲平臺表示,封禁賬號2的真實原因并非作弊,而是由于用戶私下交易賬號及游戲道具,違反用戶協議。協議中明確約定,游戲平臺對協議條款有“最終解釋權”,應當按照游戲平臺的理解對封停賬號的協議條款進行解釋。
法院經審理認為,作為網絡游戲服務的經營者,游戲平臺在協議中以格式條款方式約定對協議享有最終解釋權,該條款違反民法典有關無效格式條款的禁止性規定,“最終解釋權”條款應屬無效。
同時,雙方當事人對“封停賬號”條款的適用范圍亦存在爭議。“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此案承辦法官介紹,該案“封停賬號”條款系游戲平臺的格式條款,不利于格式條款方的解釋為:封停賬號的范圍僅限于參與違規行為的用戶賬號。張某名下的賬號2并未參與賬號1的交易過程,亦無其他違規行為,故游戲平臺封停賬號2的做法缺乏協議依據,構成違約。
據悉,民法典對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定屬于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以合同約定的方式排除適用。即平臺方可以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但無最終解釋權。“本公司享有最終解釋權”等類似條款應屬無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