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為銀川市某中學一名學生,2019年6月被同校4名學生掌摑,被用手機拍照并受威脅不得告訴老師。事后原告未敢向家長和老師告知此事,2020年9月,原告因情緒異常來到寧夏寧安醫院治療,醫生考慮其為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建議藥物治療,隨后自11月起一直在寧夏某咨詢中心進行心理咨詢。
隨后受害學生與家長向法院提請人身損害賠償,根據原告提交的分析報告、病歷記錄、臨床調查問卷、心理咨詢記錄、證明等,法官認定能夠證實原告出現的退縮行為及社交障礙與欺凌行為與同校4名學生欺凌存在因果關系,4人應當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4名學生系限制行為能力人,故4人的監護人應與4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4人及其監護人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58萬元。一審宣判后,4人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借此案例提醒:校園欺凌是指在校園內、外學生間一方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學校、家庭及社會各界都應該攜起手來,進一步增強學生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識,提高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能力,避免校園欺凌發生。(總臺記者 許波 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