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大連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經營港口貨物裝卸搬運、人力資源服務等業務。被告人付某浩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告人付某軍系付某浩之子,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協助付某浩管理公司,主要負責后勤工作。被告人張某勇系該公司經理,主要負責港口貨物裝卸搬運等現場作業。
2020年11月中旬,載有進口冷鏈貨品的某外籍貨輪??看筮B港大窯灣碼頭。2020年12月1日至12月12日,受被告人付某浩指派,被告人張某勇雇傭勞務人員對該外籍貨輪上的進口冷鏈貨品進行裝卸搬運作業,并擔任現場作業負責人。
在作業過程中,大連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違反進港作業人員備案且持有7日核酸檢測陰性報告的疫情防控規定,現場負責人張某勇虛增、篡改備案作業人員名單。在搬運作業中,該公司違反全程規范防護的要求,張某勇對作業人員疏于監管,致使作業人員存在未按要求佩戴隔離面罩、防護服外套棉衣、穿著防護服就餐、在作業船上喝水等多項違規行為。在作業人員管理上,該公司未嚴格執行閉環管理規定,被告人付某軍在受被告人付某浩指派給作業人員安排住宿旅店時,未將住宿人員從事進口冷鏈貨品搬運和閉環管理的要求告知旅店經營者,作業人員住宿的旅店正常面向社會營業,作業人員下班后經常出入人員密集的多個公共場所。被告人張某勇還組織后被證實感染新冠病毒的多名作業人員幫其搬家,并到飯店聚餐,使病毒傳播擴散到社會居民生活小區。該公司對中途離職的作業人員監管不到位,付某浩和張某勇未執行離職人員隔離、核酸檢測、跟蹤14天內健康狀況的防疫規定,一名后被證實感染新冠病毒的作業人員未經隔離、核酸檢測離職,并進入某商廈活動,導致該商廈內多名商戶和顧客感染。
被告單位上述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行為,導致新冠病毒由進口冷鏈貨品向社會面擴散傳播。自2020年12月15日發現受雇于被告單位的4例新冠病毒無癥狀感染者以來,此次疫情共發現確診病例及無癥狀感染者83人。
法院認為,在進口冷鏈貨品疫情防控工作面臨巨大壓力的嚴峻形勢下,被告單位大連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在新冠疫情防治期間拒不執行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告人付某浩、付某軍、張某勇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刑事責任。綜合被告單位和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整個宣判過程順利、平穩、有序,遼寧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以及各界群眾20余人旁聽了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