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西安市公安局地鐵分局獲悉,警方已介入處理西安地鐵內女乘客被保安拖拽下車一事。
西安地鐵方面也回應澎湃新聞稱,“涉事方報警了”。
此外,澎湃新聞注意到,針對該事件,交通運輸部官方微博1日上午回應網友評論稱,“已上報該事件,正在處理,謝謝您的關注。”
因沖突,西安地鐵女乘客被拖離車廂,身體被大面積裸露
近日,一段女子被安保人員拖離西安地鐵視頻曝光引發網友熱議。網傳視頻顯示,一位身穿黑色連衣裙的女子與一位男子發生口角,該女子聲稱“加我微信,快點快點加我微信”。隨后,該女子被身穿地鐵安保服的工作人員強行拖拽出車廂,致該女子身體大面積裸露,個人物品散落一地。女子被拖拽出車廂時稱,“我的市民卡和身份證都在里面。”
對此,西安地鐵運營分公司8月31日在其官方微博發布情況說明。
西安地鐵運營分公司稱,8月30日下午,一女性乘客在3號線行駛的車廂內與其他乘客發生口角。期間,其不停辱罵身邊乘客并產生肢體沖突,嚴重影響乘車秩序。下午5時45分,在車輛抵達大雁塔站后,站內工作人員和熱心乘客對其勸阻并試圖將她帶離車廂。期間因該乘客反應激烈,拒不下車,為確保地鐵行車安全,車站工作人員及時報警協助處置。隨后該乘客在安保人員的陪同下,抵達目的地后自行離開,未對后續車廂內乘車秩序造成較大影響。
有網友對西安地鐵前述情況說明提出疑問稱,地鐵里的安保人員有執法權可以對女子這樣做嗎?保安職務行為的界限在哪里?安保人員的拖拽行為是否侮辱了這位女乘客?
有網友評論稱,“西安地鐵安保人員執法太不文明了,把女乘客推拽出車廂,拉扯至衣不蔽體,只剩下內褲,還回應說女的鬧事在先……”“西安地鐵拖拽女生暴力執法事件,請給合理解釋!”“保安真的沒有這個權力吧?哪怕是警察執法要采取強制措施現在都講究規范,程序一套套的,漏了哪個都有可能被告。地鐵的保安有什么資格還能代替警察執法了?”
但也有網友評論稱,是涉事女乘客罵他人在先,只是被講了一句“女流氓”,就與他人撕打,還稱保安耍流氓。
有律師認為:西安地鐵處置不當
針對該事件,9月1日上午,上海市錦天城律師所陸鳳陽律師向澎湃新聞表示,從目前被曝光的幾段視頻來看,西安地鐵方面的處置是不恰當的。根據現有的信息,在這樣一個事件中,以這種強制的方式,拉扯當事女子,致對方身體大面積裸露,非常不合適。
陸鳳陽說,有兩個疑問,視頻中涉事的安保人員是一般工作人員,還是警察?他是在執法嗎?強制帶離行為具有強制性,一般工作人員沒有該權力。根據這個事件的嚴重程度,即使是警方到場,考慮到夏天人們穿的衣服相對較少,而且是在公共場所,處置時也應采取一種審慎、謹慎的方式。換句話說,即使執法,也應考慮以文明理性的方式。
陸鳳陽認為,根據現有信息判斷,西安地鐵方面可以采取更恰當的方式介入處理,比如勸阻、協助溝通,或維持現場秩序,等到終點站或其他乘客都下車時勸離。地鐵工作人員的處置措施應限制在其職權范圍內,要文明、理性,要考慮到保護別人的形象和隱私。如果當事女孩想維權,可以要求西安地鐵方面賠禮道歉和賠償,比如,對方在處置過程中有沒有給她造成財產損失,對方在強制帶離她的過程中有沒有對她造成身體傷害?
陸鳳陽表示,一個社會應該是文明的、理性的、平和的,粗暴野蠻的處理方式不合適,還可能違法。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邢鑫向澎湃新聞分析認為,如果西安地鐵的通報屬實,該女性乘客在地鐵上與其他乘客發生口角期間,且有辱罵周邊乘客并與部分乘客產生肢體沖突的行為,則該行為嚴重影響了車廂內乘車秩序。
根據《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乘客禁止有大聲喧嘩等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安全的行為。實施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行為的,由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地鐵秩序的,可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邢鑫律師表示,但另一方面可以確定的是:根據通報中的情況,地鐵保安人員并沒有強制請乘客下車的權力,應該報警,待地鐵到站后由公安機關實施,并由公安機關確定乘客是否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否決定進行行政處罰。地鐵安保人員在遇到此類事件時,除進行勸阻外,也只能進行必要的自衛、使其他乘客免于受到傷害而采取的必要保護動作等被動行為。
邢鑫律師稱,視頻中無法判斷在拖拽過程中保安是否具有主觀方面的故意,如果只是因為動過激烈造成女子隱私暴露,應當謹慎起見,不宜輕易認定保安對女性造成了侮辱。當然,如果當事女子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犯,也可以采取投訴、舉報、起訴等合法手段主張自己的正當權益。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丁金坤律師認為,根據《西安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第70條之規定“阻礙屏蔽門(安全門)、車門開啟與關閉或者非法攔截列車、強行上下列車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除此以外,保安不得侵犯乘客的人身自由。該乘客固然影響了車內秩序,但是保安無執法權,不能拖曳之。
丁金坤稱,乘客如果遇到此類事件,正確的做法是,固定證據,譬如拍照或攝像,交給公安處理。公安會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對于錯誤拖曳,造成女子衣冠不整,暴露隱私的,構成侵權,地鐵方應該賠禮道歉,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