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通報,經初步調查,7月21日上午,毛某寧擅自離開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來揚州,居住其位于揚州市邗江區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7月21日至27日期間,未按照邗江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的《關于實施各類居民小區封控管理的通告》要求,主動向社區報告南京旅居史,并頻繁活動于揚州市區多處人員高度密集的飯店、商店、診所、棋牌室、農貿市場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揚州市區擴散蔓延,造成極其嚴重后果。
通報指出,毛某寧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區報告,隱瞞行程。在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對其調查時,其拒絕說出來揚之后的行程,拒絕執行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擴散傳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于7月29日決定對毛某寧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之中。
圖片來源:江蘇省揚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