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2月26日電 (記者 王堅)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26日消息,該廳已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解讀《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及有關工作情況。該條例定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對企業無證排污、超濃度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等行為,最高可處100萬元的罰款。
記者了解到,該條例在總結近年來我國排污許可制改革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用法規制度固化下來,從明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和管理類別、規范申請與審批排污許可證的程序、加強排污管理、嚴格監督檢查、強化法律責任等方面,全面規范排污許可管理工作。
在強化法律責任方面,該條例對排污單位規定了12條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情節嚴重的違法排污行為,規定了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多種處罰措施。
例如,對企業無證排污、超濃度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等行為,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同時,結合排污許可管理實際經驗,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進行排污管理、違反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要求、弄虛作假騙取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依法嚴懲。
此外,該條例也強化與環境保護法規定的處罰措施的銜接。排污單位違反條例規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廣東固定污染源量大面廣,總數多,該條例實施后對廣東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強化了法律支撐,突出了管理重點,明確了責任歸屬;下一步,該省將加快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嚴格按證排污和依證監管,進一步提升排污許可制度有效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