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收老人附加費 福州一旅行社被罰
近日,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在某旅行社檢查時,發現一份旅游合同的“其他約定事項”中有“2老人附加費各300元”的內容,且無法提供旅行期間為老人提供服務的費用憑證,違反了《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
執法人員現場拍攝了照片,取得了該旅游合同,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并對該旅行社負責人進一步調查詢問,該負責人承認了相關違法事實。
鑒于該旅行社違法程度一般,違法情節為初次違反規定,根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責令該旅行社改正因旅游者存在的年齡差異、對同一旅游團隊的旅游者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項的違法行為,并處5000元罰款。
案例點睛: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
同一旅游團隊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項,包括旅游者存在的年齡或者職業上的差異等,但旅行社提供了與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務或者旅游者主動要求的除外。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或者對同一旅游團隊的旅游者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項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葉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