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出臺辦法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
女職工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在訂立書面勞動(聘用)合同時,不得與女職工約定限制結婚、生育等內容;經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確診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給予1至2日的適當休息……為了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障其安全和健康,《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近日正式對外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簽合同 不限制結婚及生育內容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在訂立書面勞動(聘用)合同時,不得與女職工約定限制結婚、生育等內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資,限制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予以辭退,單方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辦法》明確,用人單位應給予經期女職工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從事連續站立勞動的,每2個小時安排至少10分鐘工間休息;經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確診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給予1至2日的適當休息。
孕產期 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的,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暫時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職工生育享受98日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日;難產的,增加產假15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1周歲,哺乳假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
享福利 至少每2年安排1次宮頸癌、乳腺癌檢查
《辦法》提出,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癥癥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工作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診斷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用人單位應每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檢查,至少每2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宮頸癌、乳腺癌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違反《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女職工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或者工會、婦女組織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和組織將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轉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調查處理。
沈陽日報、沈報全媒體記者 邱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