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12月4日電(方偉彬 全小晴 林浩穎)記者4日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依法對謝英達等44人涉黑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出售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行賄罪,重婚罪等,數罪并罰,分別判處主犯謝英達、謝英波、謝金平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四年、二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4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判后,謝英達等34人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開始,謝英達利用擔任電白區沙院鎮沙村村委會主任、書記職務的影響力,伙同胞兄弟謝英波、謝金平,并糾集一批親屬、鄉鄰、朋友及社會閑散人員,在沙院鎮及周邊地區實施開設賭場、聚眾斗毆、放高利貸、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攫取巨額經濟利益。
謝英達還利用其村委會主任、書記身份,破壞基層選舉活動,插手民間糾紛,暴力征收土地;還開辦公司、酒吧、農莊,入股多家企業,“以商養黑”“以黑護商”,逐步形成了以謝氏三兄弟為組織、領導者,骨干成員固定,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使用暴力實施非法拘禁的犯罪行為多達6起,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傷,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壞。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