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12月3日電 (記者 鐘旖)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3日審議《重慶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此次修訂,將對見義勇為行為界定、確認標準、程序、時限等作進一步規范,持續推進全社會形成弘揚正義、尊崇英雄的氛圍。
據介紹,重慶市2000年5月施行的《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條例》,對維護正義、弘揚正氣發揮了積極作用。
修訂草案共6章,包括總則、評審認定、獎勵優待、權益保護、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46條。修訂草案主要從完善認定條件和認定程序、細化表彰獎勵與政策優待、明確權益保護與社會保障等方面進行了修改。
修訂草案明確,見義勇為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搶險、救災、救人,表現突出的行為”。
修訂草案完善了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程序,包括認定程序的啟動、調查、評審、確認、公示和復核;根據見義勇為行為的突出程度和影響力,對見義勇為人員可獲得的慰問金或者獎金提高到1萬元至20萬元,適當提高了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標準;完善了見義勇為人員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就業、入伍、教育、稅收、住房、醫療等方面的優待優惠政策。
在權益保護和社會保障方面,修訂草案與《民法典》相銜接,規定見義勇為人員實施緊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予以責任豁免;因見義勇為受傷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費用由加害人、受益人、社會保險基金、見義勇為基金承擔;因見義勇為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烈士、因公犧牲、工傷等待遇,并納入社會救助和法律援助范圍。
在附則上,修訂草案提出,對尚未達到見義勇為認定標準的善舉、義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有關組織應當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