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4日電(記者吳文詡)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案件,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魏某犯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的家中,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3支,于2019年11月6日在家中被查獲,現場起獲槍狀物、彈藥、火藥等物品。經鑒定,5支認定為槍支,其中2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3支以火藥為動力;9發步槍子彈,5發手槍彈,7發獵槍彈,165發自制鉛彈頭經抽樣鑒定為槍彈。
魏某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提出異議,表示認罪認罰。魏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魏某法律意識淡薄,出于個人愛好制造槍支,社會危害性較小,其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西城法院認為,被告人魏某違反國家的槍支管理規定,非法制造槍支、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應數罪并罰。被告人魏某在人口密集的小區內非法制造槍支、彈藥,數量較多,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其社會危害性較大,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