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學校董事長挪用公款1500余萬元被判刑
新華社南昌10月17日電(記者賴星)江西一民辦學校董事長沈某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1500余萬元……日前,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沈某上訴,維持原判,沈某因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沈某是江西省贛州市定南縣一所民辦學校的合伙事務執行人、董事長,2007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間,他為了籌措資金實施房地產開發,便利用其職務便利,在未召開董事會議及其他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指使財務人員將公賬上的資金約682萬元,分多次轉到其個人賬戶或指定轉賬。
此外,自2010年10月開始,沈某擅自以學校名義向這所學校的教職工集資,截止到2017年9月,沈某通過財務人員轉到其個人賬戶或指定賬戶的集資款有約667萬元。
“沈某還將這所學校公賬上的2285000元進行挪用,三筆款項合計15781365.59元。”辦案法官介紹說,一審法院以沈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繼續追繳沈某挪用的資金,發還被害單位。
沈某不服一審判決,向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沈某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