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沂水提倡彩禮不超1萬引熱議
●當地回應:因地制宜,并非強制執行
近日,山東省臨沂市沂水縣一份婚俗改革倡議書引發網友熱議。這份倡議書中提議:彩禮不要或者少要,彩禮費控制在1萬元以內;婚車不超過6輛;婚宴僅邀直系親屬即可,規模不超過10桌;提倡隨禮不要超過200元……
倡議書發出后,幾家歡喜幾家愁。在抵制高價彩禮的同時,也有聲音質疑,份子錢“限高”、請客規模受限,破壞了百姓辦喜事的自由,甚至會讓新婚夫婦入不敷出,有些矯枉過正。對此,沂水當地政府回應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稱,倡導內容符合當地村民辦喜事的習慣,得到了村民認可,而這份倡議也并非強制執行。
“限高”
彩禮不超過10000元 隨禮不超過200元
上述婚俗倡議內容出自一份名為《楊莊鎮關于推進婚俗改革倡導喜事新辦的工作方案》(以下稱《工作方案》)。記者查詢沂水縣官方網站了解到,這份文件早在今年5月25日便已對外發布。
在規范喜事新辦標準上,《工作方案》明確:在彩禮金額上,提倡不要彩禮或少要彩禮,一般不超過10000元;在婚車使用上,提倡不超過6輛婚車,不租用豪華車;在喜宴安排上,提倡男女雙方直系親屬參加,喜宴每桌費用500元左右;在人情隨禮上,提倡隨禮不超過200元,困難戶、老年戶隨禮不超過50元。
“份子錢不超過200元,豈不是收不回以前自己隨的份子?”該倡議發出后,遭到了部分網友的異議,認為不要彩禮或彩禮過少,不匹配女方的嫁妝;喜宴限額限數量、規定份子錢數量等要求,反而會讓新婚夫婦“虧本”。對此,沂水縣宣傳部一名劉姓工作人員回應稱:“我們的倡議是針對本地百姓,不面向全國推廣。從實際情況來看,本地辦紅事還出現過高價彩禮的情況,隨禮不超過200元也是正常現象。”該工作人員表示,倡議書的制定是因地制宜,并未矯枉過正。
記者從沂水縣當地一村民口中得知,他在去年結婚時,彩禮錢給了女方10001元,取“萬里挑一”的含義。在鎮上一家餐廳的婚宴請客,每桌大概在800元左右,親朋好友大概坐了8桌上下,收的份子錢差不多有2萬塊。“婚禮不是買賣,份子錢大概能補上請客的錢,我們這里都是這個價格。”該村民說。對于這份倡議書,村民也表示認可。
劉姓工作人員也表示:“本地發出這一倡導,并非因為老百姓彩禮錢收得多,只是一次試點,并非當地婚俗壓力太大造成。”該工作人員介紹稱,這一倡導的由來,是基于山東其他城市經常爆出高價彩禮等負面消息,加之過去臨沂市的“白事改革”也從楊莊鎮試點出發,因此才率先做起了此次“紅事改革”的倡導,同時也得到了村民的響應。
負擔
不合理的彩禮引發悲劇
多地推行婚俗改革
實際上,由不合理的彩禮現象引發的社會悲劇并不少見。據媒體報道,2017年11月,河南寧陵一位母親就因兒子結婚,被女方要求買車作彩禮,最終因無法承擔,母親選擇了跳河輕生。根據“一點資訊”發布的《2018年河南彩禮大數據報告》顯示,河南彩禮平均為9.78萬元,其中濮陽最高達到了平均13.91萬。而96.41%的河南網友認為,當地彩禮價格越來越高,75.51%的網友反對給彩禮的行為。
除了高價彩禮,份子錢也成為不少人的心中之痛。在不少人眼中,隨份子已不再是送祝福的表現形式,反而成為一種不得不給的經濟壓力。“本來不想辦婚禮,但為了收回給出去的份子錢,又不得不辦婚禮請回來。”北京市民劉先生表示,每逢長假,自己總會收到婚禮請柬,每次給出去的份子錢都在800元到1200元不等,一年下來,隨份子差不多要花去近萬塊。
為了遏制高價彩禮、實現文明辦喜事,民政部在今年5月已發布《關于開展婚俗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開展對天價彩禮、鋪張浪費、低俗婚鬧、隨禮攀比等不正之風的整治。如今,已有不少地方開始明文推行婚俗改革。2018年,浙江溫州平陽縣就下發了《婚事新辦實施細則》,要求非親人員隨禮不準超過300元、婚宴白酒不超500元/瓶,其他酒水不超300元/瓶,香煙不超過60元/包,婚慶費用不超過1.5萬元/場。 今年7月,福建省泉州南安新鎮園內村也發布了《村規民約》:倡導紅事標準單方辦理不超過15桌,雙方合辦不超過25桌,每桌標準不超過800元;婚事禮金親屬不超過600元,一般親鄰好友不超過200元;嚴禁索要天價彩禮,結婚彩禮倡導10萬元以下……
法律視角
收高價彩禮違法嗎?
一份彩禮能否真的成為女方締結婚姻時的底氣?實際上,即將在明年實施的《民法典》第1042條已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結婚索取財物。”那么,彩禮錢是否還能合理收取?份子錢又該劃歸夫妻中的哪一方?
“《民法典》規定的是禁止以結婚名義勒索財物,彩禮錢不屬于這一范疇。”北京市春林律師事務所律師龐九林告訴記者,嚴格意義上,彩禮屬于男方在自愿基礎上贈予女方的聘金,因此不算強制索取的財物。“只要女方同意,彩禮錢是可給可不給的。”盡管彩禮屬于贈予形式的聘金,但如果女方父母加以干涉,以高價彩禮威脅男方,并因對方出不起彩禮錢,違背女方意愿禁止女方和男方成婚,那么這在法律上就屬于干涉婚姻自由,是法律不允許的。
龐九林認為,彩禮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哪怕夫妻雙方離婚,男方也無權要求女方歸還彩禮錢,且如果高額的彩禮錢系男方舉債而來,那么這筆債務也屬于婚前個人債務,女方在婚后理論上也無需償還這筆債務。“但實際上,現實生活中大部分情況還是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這筆欠債。”因此,收一定金額的彩禮并無不妥,但收巨額彩禮,實際也是在增加女兒婚后的負擔。
此外,對于婚宴上收取的份子錢最終歸屬問題,龐九林表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主要取決于婚宴由誰操辦,那么份子錢最后就應該歸誰所有。“無論是彩禮還是份子錢,都不應成為斂財的工具,在數量上應該遵循適度原則,量入為出。”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趙倩
特約記者 楊雨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