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首席記者 譚君
近日,澎湃新聞報道了內蒙古命犯王韻虹通過保外就醫方式“紙面服刑”7年,在獄外旅游、工作、結婚、生子。讓王韻虹“逍遙法外”的,正是內蒙古監獄系統的5名獄醫(內蒙古呼和浩特第四監獄副監獄長、兼監獄局第一醫院副院長王全仁,內蒙古監獄管理局第一醫院內科主任高春桃,內蒙古監獄管理局第一醫院預防保健科原主任張滿,內蒙古監獄管理局第一醫院原醫師李齊放,內蒙古監獄管理局第一醫院急診科主任醫師陳華)。
澎湃新聞獲得的權威文書顯示,內蒙古監獄管理局5名獄醫違法辦理保外就醫涉及的罪犯不止王韻虹,還有2004年錫林浩特持槍殺人兇手莊永華、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詐騙犯鄒慶。該二人和王韻虹一樣,曾至少兩次減刑,并多次違法保外就醫。在5位獄醫被查處后,三人均于2019年10月24日由呼和浩特中院裁定,其在監獄外服刑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莊永華被判死緩,醫生稱因犯人女兒糾纏開具病危通知
據莊永華故意殺人罪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罪犯莊永華,男,1953年3月10日生出于內蒙古自治區錫林浩特市,中專文化,現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第一監獄服刑。
2006年3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莊永華犯故意殺人、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19600.49元。
莊永華不服,提出上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撤銷原判量刑部分,以故意殺人、非法持有槍支罪改判被告人莊永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裁定書顯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莊永華于2007年1月6日被交付呼和浩特第一監獄服刑。僅兩年之后,2009年4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裁定對莊永華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六年。
一年之后,2010年10月12日,呼和浩特中院裁定又減去莊永華的有期徒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六年不變。一年半后,2012年5月15日,再裁定減去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六年不變。刑期至2021年6月27日。
然而,在第三次減刑僅僅過了不到9個月,2013年2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監獄管理局批準莊永華保外就醫6個月、2013年10月15日續保1年、2014年8月6日續保1年、2015年8月24日暫予監外執行。直至2019年7月19日被收監執行,殺人兇手莊永華實際“坐牢”時間不到9年。
在給莊永華違法辦理保外就醫過程中,作為莊某(莊永華)2014年、2015年在錫林郭勒盟蒙醫醫院住院期間的主治醫生李某在證詞中說,“是在莊某女兒莊宏彬糾纏的情況下開具的兩次病危通知,莊某當時的病情不符合病危的條件,沒有監獄民警、監獄局第一醫院醫生來了解莊某病情及治療等相關情況。”
獄醫案發后,三名重犯同日被作出裁定
除莊永華外,5名獄醫違法辦理保外就醫的罪犯,還有鄒慶。
據鄒慶信用證詐騙罪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罪犯鄒慶,男,出生于北京市,初中文化。2009年4月29日,因犯信用證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被北京二中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審維持原判。在呼和浩特第一監獄服刑期間,獲得兩次減刑,內蒙古自治區監獄管理局批準5次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
2014年7月14日至8月7日,罪犯鄒慶在通遼市醫院住院治療,內蒙古監獄管理局相關醫生到通遼市醫院對鄒慶的病情、治療情況進行考察,考察期間一行人接受了鄒慶姐姐鄒某的宴請。
據相關裁定書,內蒙古監獄系統5獄醫(內蒙古呼和浩特第四監獄副監獄長、兼監獄局第一醫院副院長王全仁,內蒙古監獄管理局第一醫院內科主任高春桃,內蒙古監獄管理局第一醫院預防保健科原主任張滿,內蒙古監獄管理局第一醫院原醫師李齊放,內蒙古監獄管理局第一醫院急診科主任醫師陳華)在對罪犯王韻虹、鄒慶、莊永華保外就醫病情鑒定過程中,嚴重違反罪犯保外就醫病情鑒定相關法律法規,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構成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
澎湃新聞注意到,上述5獄醫均于2019年6月被刑拘,隨后 2019年6月21日,保外就醫7年多的王韻虹被收監,同年7月18日,保外就醫一年多的鄒慶被收監執行,同年7月19日,保外就醫兩年多的莊永華被收監。
2019年10月24日,呼和浩特中院作出了三份裁定,確認王韻虹、莊永華、鄒慶通過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裁定王韻虹七年一月二十日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莊永華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及鄒慶一年十個月十日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均不計入執行刑期。
2020年7月17日,內蒙古通遼中院維持對王全仁等5獄醫一審判決,并強調,王韻虹、莊永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鄒慶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三名重刑罪犯,在執行剩余刑期長于七年的情形下,只有急保即具有生命危險的罪犯才可保外就醫。然而,王韻虹保外就醫七年之久,在保外就醫期間外出旅游、工作、結婚生子,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妨害了刑罰執行的公平公正,破壞了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屬于情節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