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廣州電 (索有為 全小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8月26日通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依法對李美麗等11人涉黑案作出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7月1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李美麗等11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盜竊罪,數罪并罰,判處首犯李美麗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000萬元人民幣,罰金21萬元人民幣;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至九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宣判后,李美麗等5人提出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李美麗于2005年12月注冊成立東莞市尚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廣東尚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取得了東莞市18個鎮街38個小區的物業管理權。為牟取非法經濟利益,李美麗以公司的合法外衣為掩護,自2014年開始吸收、招納一批社會閑雜人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其為首,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通過改裝水表、多報水電度數盜取水費,以及私自出租空置房屋等方式非法斂財;通過停水停電、威脅恐嚇等方式強行收取物業管理費;通過故意傷害、誣告陷害、故意毀壞財物等行為打壓維權業主,阻礙成立新業主委員會,以便控制小區的經營管理權。
該組織還以暴力、威脅、滋擾及其他軟暴力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毆打他人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致1人輕傷、3人輕微傷,在當地物業行業形成非法控制,稱霸一方,造成了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及社會生活秩序。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