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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貴陽7月31日電 (岳旺 通訊員 張立)由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法院一審審理的被告人吳某葫等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一案,日前經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至此,這一打著“為村集體謀發展、為村民謀福利”幌子,大肆實施犯罪行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受到法律嚴懲。
記者31日從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獲悉上述消息。
2016年11月,被告人吳某葫當選為花溪區石板鎮蘆荻村村委會主任后,糾集該村村支書吳某軍、村民小組長吳某明以及吳某三、吳某棟等同宗族村民,在貴陽市花溪區石板鎮蘆荻村范圍內,對施工的工程單位及個人為侵害目標,進行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以“不支持蘆荻村建設,就不幫助協調工程在本村施工相關事宜,不同意蘆荻村要求,就無法正常施工”等言語相要挾,以堵斷施工便道相威脅,向承建工程建設項目的企業、個人強行索要“贊助費”“協調費”;以“為村集體謀福利”為由,強行入股砂廠,以“占地補償不到位,要求運輸款一次性結清”為由,對工程建設項目企業多次實施擋工堵路、干擾施工。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先后在蘆荻村范圍內組織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等犯罪活動12起,非法獲利147萬余元人民幣,犯罪行為對被害單位及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所有權造成侵害,對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造成嚴重侵害。同時,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對基層村組織權力的濫用,也嚴重損害了蘆荻村當地的正常社會風氣及村支兩委基層組織的公信力。
花溪區法院重視該案的審理,經兩天庭審,合議庭在查明上述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對被告人吳某葫等9人分別作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二十五年不等的刑罰,其中組織、領導者吳某葫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罰。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現已產生法律效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