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火电竞app-中国知名电竞赛事平台

?
您好 ,歡迎您來到邯鄲之窗! 

江蘇“藥神”案二審改判

來源:中新社編輯:保存2020-06-02 22:35:36
分享:

  藥品管理法修訂后:江蘇“藥神”案二審改判

  中新社南京6月2日電 (記者 申冉)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林某祥等人非法經營案二審宣判。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經修訂并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后,一起涉及非法經營進口藥品案件的改判。該案不僅涉及價值千萬元人民幣的印度仿制抗癌藥和癌癥患者,案情又與電影《我不是藥神》神似,因此受到高度關注。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間,林某祥等15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通過境外人員或向他人購進“吉非替尼”“甲磺酸伊馬替尼”“鹽酸埃羅替尼”等藥品,通過網絡或到醫院向醫生、患者推銷等方式,非法在中國內地銷售。上述藥品外包裝均未標示進口藥品注冊證號,外包裝、標簽及說明書無中文標識,屬于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

  在該案中,除原審被告人曹某昌非法經營藥品金額不滿十萬元外,其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非法經營藥品十萬余元至五百九十余萬元不等。

  二審法院認為,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銷售依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按照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系銷售“按假藥論處”藥品的行為,依法構成銷售假藥罪;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銷售未經中國藥品檢驗機構檢驗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亦屬于非法經營藥品的行為,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釋規定,情節嚴重者亦構成非法經營罪。一審判決以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并無不當,而根據本案情節及社會危害性對部分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體現了依法從寬的原則。

  但是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經修訂并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不再規定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二審法院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對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行為不應再以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但國家對藥品經營實行嚴格的許可制度,對于未經許可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的,仍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鑒于涉案藥品大多被癌癥患者購買并使用,尚無證據證明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延誤診治,處罰時可適當從寬。

  在二審判決中,一審法院認定的銷售假藥罪被改為非法經營罪,14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均有所減輕,另有1人被判無罪。(完)

相關文章

地址:河北省邯鄲市人民路新時代商務大廈10樓 客服熱線:0310-3181999
邯鄲之窗  www.bm-sj.com  版權所有 未經同意不得復制或鏡像 在線交流

冀公網安備 13040302001161號 冀ICP備12015509號-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