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區公安局
依法查處一起過失引起火災案件
違法行為人李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回顧
11月29日晚,永年區公安局指揮中心接群眾報警稱,轄區某超市門窗著火,引發火災。接警后,指揮中心指派城北刑警隊迅速組織警力趕往現場,及時疏散周邊群眾并封控現場,配合消防救援人員撲滅大火,現場無人員傷亡。
滅火后,民警通過對現場勘驗發現,起火原因系人為所致。辦案民警通過調取案發現場視頻監控,確定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將其抓獲歸案。經查,違法行為人李某案發當晚酒后路過受害人超市,看到門外甘蔗被繩子捆著,便用打火機燒斷繩子,偷走一根甘蔗,繩子上火星引起火苗引發火情。
目前,違法行為人李某已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永年區公安局依法對違法人員李某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12月4日,受害群眾將兩面印有“辦案迅速、盡顯警威”“盡心盡職、熱心為民”的錦旗送到辦案民警手中以表達對民警及時破案、幫助其挽回損失的感謝。
法律鏈接
《消防法》第63條第2項規定: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消防法》第64條第2項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規定: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警方提醒
冬季是火災易發高發階段,因疏忽大意引發的火災事故屢見不鮮。廣大群眾在生活生產中,要切實提高防范意識,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從自身做起,積極勸導身邊人做好預防火災工作,杜絕非法用火。公安機關將立足本職,嚴厲打擊、嚴肅查處,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依法嚴懲火災肇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