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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永年:“十個典型案例”發布——

來源:微播永年編輯:保存2023-04-08 11: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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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6日,我區法院發布“引領社會風尚十個典型案例”。

  這“十個典型案例”涵蓋民事、商事、知識產權、刑事等領域,在糾紛處理上堅持國法、天理、人情相統一,面對矛盾沖突、是非曲直,不回避、不含糊、不遷就,堅決反對“和稀泥”,為行善尊規者撐腰鼓勁,讓自甘風險者自負其責,讓失德亂序者承擔后果,使司法裁判真正符合人民群眾心中樸素的公平正義觀,體現了新時代人民司法定分止爭、明辨是非、激濁揚清、懲惡揚善的鮮明導向。

  案例一“請托入學”違背公序良俗 不受法律保護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某為其兒子入讀某高中事宜,通過中間人聯系到被告趙某某、郭某某,并給付趙某某、郭某某共計13萬元用于請托。因最終未能辦理,趙某某將收取的13萬元退還給張某某。之后原告又以二被告應當賠償孩子補課費、家長誤工費、上學差價費以及精神損失費20萬元為由,將二被告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原、被告的行為明顯違背公平競爭、擇優錄取的教育招生制度,也違反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所應當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則,原告基于以上請托事項所主張的賠償權利,不屬于民事法律規范所保護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駁回。原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實質上是為托人情、找關系以獲取法外利益的“請托入學”典型案例。原告的行為首先違背公平競爭、擇優錄取的教育招生制度,其次違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則,更違背“平等、公正、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律保護平等主體間合法的民事權益,但對于不屬于民事法律規范所保護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司法的引領、規范、預防與教育功能,保障國家基本教育制度的貫徹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良好的社會秩序。

  案例二:外賣小哥出事故 保險公司未盡提示說明義務不免責

  基本案情

  被告苗某某系某平臺外賣騎手,其在駕駛電動車取餐過程中與同向行駛原告蓋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雙方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事故認定,苗某某承擔主要責任,蓋某某承擔次要責任。被告苗某某受雇于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某公司為苗某某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因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人身傷亡賠償項目僅限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三項,對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不予賠償,由此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苗某某在執行某公司外賣取餐任務過程中致原告損傷,應由某公司對原告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某公司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合同約定,對于某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被告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單中關于第三者責任保險約定的責任限額為65萬元,應當是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在該限額內根據責任全部賠償,而保險單中關于賠償項目不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項目的約定,對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予以了限制,該特別約定屬于保險責任免除條款。但保險公司對該險種的特別約定條款并未在網上公布,保險公司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就責任免除條款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責任免除條款無效。因此,對被告保險公司關于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不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某公司對原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網絡經濟的飛速發展,網上購物、點外賣的人越來越多。同時,快遞小哥、外賣騎手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爝f公司、外賣機構為保護員工的切身利益,大都為他們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險、雇主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不同的險種。但保險公司為規避自身風險,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往往對保險合同設置各種免責條款,不合理的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本案中,保險公司關于“賠償項目僅限于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的約定屬于格式條款,減少了自身義務,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責任,且不能證明就其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和說明,故應認定為無效。本案對合理規范保險公司的責任義務,保護“快遞小哥、外賣騎手”這一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案例三:重婚一方起訴離婚 保護無過錯方權益判不離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與被告趙某系夫妻關系并育有二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原告與他人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后原告以其與婚外異性同居并生育孩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在審理期間,經調解,被告趙某以與原告陳某尚有夫妻感情為由不同意離婚。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原、被告自愿辦理結婚登記,系合法的婚姻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結婚已有十余年,且生育有兩個兒子,雙方應彼此珍惜,并為孩子的成長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原告在與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并生育孩子,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系過錯方。原告以其過錯事由要求離婚,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準許。

  典型意義

  對于重婚引發的離婚案件,法律賦予無過錯方提出離婚及損害賠償的權利。但過錯方以其過錯為由要求離婚,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民事法律規定,被告明確不同意離婚的,不應得到支持。忠實是夫妻關系存續的基礎,也是弘揚家庭美德的前提,夫妻一方婚內出軌是對另一方配偶的不忠,也是對社會道德底線的沖擊和社會公共秩序的挑戰。此案例既是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者的否定和批判,也是對履行忠實義務者的支持和保護,對在全社會倡導重視家庭建設、樹立良好家風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

  案例四:父母大額資金無明確贈與表示 法院判決子女歸還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系翁媳關系。原告通過自己的銀行賬戶向被告銀行賬戶轉款10萬元。四個月后原告兒子與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間被告李某某提起離婚訴訟,經判決不準離婚。同時原告王某某主張該款項系借給被告用于購買房屋的借貸行為,要求其返還10萬元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辯稱該款項系用于資助其兒子與被告的家庭生活開銷的贈與款。雙方由此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系親屬間發生的經濟糾紛,原、被告均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各自的訴辯主張。因此,對本案法律事實的認定應當充分運用經驗法則,結合證據規則、生活常識進行理性分析。首先,原告向被告一次性轉款10萬元,案涉款項數額巨大,與一般家庭中父母對子女的資助不同。其次,相關證據中亦顯示,未發生糾紛之前被告未對該款項的性質提出異議。原告主張案涉款項系買房的借款,相比被告的辯解,更為符合一般社會認知觀念,因此案涉款項應認定為借款。被告與原告兒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買房名義向原告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原、被告在收到案涉款項后第四個月便已分居至今,且已提起離婚訴訟,案涉款項一直由被告支配使用,并未全部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應由被告對此夫妻共同債務承擔大部分償還義務為宜。因此,法院酌情認定被告償還原告借款8萬元。被告未償還借款給原告造成一定損失,原告主張被告應當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父母之愛子,當為之計深遠。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傳統中父母不僅僅養育子女長大,往往在子女成年、結婚之后幫助其買房、買車,幫忙照看孫子女,甚至直接給付金錢等等。但對于子女夫妻關系惡化之后,上述財產處置問題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本案通過對證據的詳細審查,結合生活經驗和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現實情況,準確判斷涉案款項性質,進而作出了既符合法律規定,又符合人民群眾樸素價值觀的裁判結果,具有類案裁判的參考價值;體現了法理、事理、情理相融合的司法價值觀,弘揚了和諧、友善、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對倡導樹立正確的家庭觀,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案例五:戀愛轉款引糾紛 如屬借款應返還

  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通過某網絡聊天平臺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原告于當年農歷七月初七(七夕節)通過微信轉賬給被告777.77元,又通過微信轉賬為被告償還信用卡、購買機票、給付生活費等共計花費24201元。期間,原告應被告要求為其轉款42300元用于被告償還貸款使用,以上共計67278.77元。之后原告提出雙方已經分手,要求被告償還借款67278.77元。但被告辯稱其上述款項系生活開支以及戀愛期間的贈與,不應當償還。由此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關于原告在戀愛期間給被告所轉賬款項及所花費屬于原告主動贈與還是被告所借,應從原告轉款的金額、轉款的原因、款項的用途以及有無借貸的合意等方面綜合予以評判。其中,原告支付給被告的過節費用、償還信用卡、購買機票、給付生活費等均用于被告的日常生活,根據雙方的聊天記錄,原告并未要求被告予以償還,雙方無借貸的合意,應認定為原告對被告的贈與,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法院不予支持。但對于原告應被告要求為其轉款42300元,系被告讓原告幫忙所借,被告明確表示予以償還,且不是用于雙方共同花銷或日常生活,不應認定為原告對被告的贈與,故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423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原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互相轉款往來非常普遍,戀人之間相互轉賬、發紅包或為表達愛意,或為借款,不一而足。雙方因信任或礙于面子,不會將轉款的內容明確約定,也不會讓對方出具借條。分手后,因此發生的糾紛往往難以舉證。更有甚之,部分年輕男女受社會不良習氣的侵襲,為滿足個人的物質愿望,借婚戀之名索取財物,不僅不符合民法規定,而且破壞了正常的戀愛價值觀。本案中,原告從主動幫助被告承擔債務,到被告一再要求原告幫忙借款,原告給被告的轉款從原來的心甘情愿變成了“被愛情綁架”,已經超出了純粹的愛情范疇,對于被告要求原告幫助借款并表示償還的款項應當認定為借款。通過該案,也警示當前結婚適齡青年要樹立正確的婚戀觀、自覺抵制將戀愛婚姻物質化的不良風氣,切莫讓愛情沖昏頭腦,避免“人財兩空”。

  案例六:行人醉酒上高速 不當索賠被駁回

  基本案情

  某日凌晨,吳某醉酒后騎行電動車從某高速北口進入高速公路,被孫某某駕駛的半掛貨車碰撞碾壓,造成吳某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事故認定,吳某承擔主要責任,孫某某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孫某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吳某某、杜某某(系案外人吳某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30萬余元。

  之后原告吳某某、杜某某又以高速管理處未采取安全措施,也未盡到警示義務,致使原告遭受損失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高速管理處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電動車損失、精神損失等各種損失,共計15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涉案高速公路屬于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收費站口設立有“嚴禁行人、非機動車進入高速”的警示牌,并在通道設置欄桿,已經盡到安全管理和警示義務。案外人吳某做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認知高速公路禁止行人進入和進入高速公路的危險性,而其醉酒后在凌晨從高速公路自助通道橫桿的空當處騎電動車進入高速,在夜間視線欠佳的高速公路上行駛,將自身置于險境而不顧,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并且事故發生后,二原告已經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得到了應得的賠償,故對二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司法案件應當對人民群眾行為具有示范引領作用,通過司法案例來引導人們在法律范圍內正確地參與社會活動。高速公路屬于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法律規定了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安全管理義務,這對公路管理者為公路使用者安全順暢道路環境提出更高的要求。但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安全管理義務亦應當在合理范疇之內,不應無限擴大。此案中,高速公路管理者已經了安全、通暢的道路運輸環境,盡到了警示、保障義務,因此不應承擔賠償義務,判決駁回了原告的不當訴求。本案審理充分考慮了社會主體權利義務劃分的合理界限,沒有偏袒所謂“弱者”,向全社會傳遞了不是“誰弱誰有理”,而是“誰違法誰擔責”的明確信號,閃爍著公平公正的法治光輝,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領意義,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及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七:事故認定重事實 判決歸責顯公平

  基本案情

  被告張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某轄區道路向西轉彎行駛時,未開啟右轉向燈,與由西向東逆向行駛的原告李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李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李某某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某某被送往邯鄲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等費用8萬余元。原告李某某因賠償事宜將被告張某某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是否能夠作為涉案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問題。根據查明的事實,被告張某某駕駛機動車向西轉彎行駛時應開啟右轉向燈、未安全駕駛,具有過錯;但原告李某某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逆向行駛同樣具有過錯。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某正常通行與事實(逆向行駛)和法律規定不符,故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其負事故次要責任的證據效力,法院不予采信。關于賠償責任,本案中,李某某與張某某均有過錯,在賠償時,酌情由張某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對事故給李某某造成的損失,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對李某某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張某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遂作出判決。原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交警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認定事故責任、確定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但不是唯一依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綜合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依據不足,人民法院有權審查并且重新認定各方責任。在道交糾紛案件中,非機動車一方雖更容易受到傷害,但其不遵守交通規則往往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案從事故成因等方面綜合認定非機動一方和機動車一方各承擔50%責任,未采信事故認定書認定非機動車逆向行駛負次要責任的結論,作出了公平司法判決,充分體現了司法裁判“讓違法者不僥幸、讓守法者不惶恐、讓圍觀者得正念”的司法理念,捍衛了法治權威;能夠起到引導公眾規范行駛、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摒棄交通陋習的教化作用,為傳播社會正能量和實現依法治國堅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例八:知假買假不應該 惡意索賠被駁回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5日,原告楊某某通過某網絡平臺購買被告某酒坊(有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自產自銷的散酒10瓶,價值合計500元。原告收到白酒后,以被告所售賣的白酒屬于三無產品(無生產日期、無生產廠名、無質量合格證)涉嫌違法為由,要求按照懲罰性賠償原則,由被告退還酒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5000元,被告雖然同意給原告退貨,但原告不同意退貨并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向法院起訴為由要求被告給付十倍賠償金,雙方為此發生糾紛。另查明,原告明知是散裝食品或三無產品仍多次在網上購買,然后以產品屬于三無產品為由向商家索賠,索賠不能即提起訴訟要求退一賠十,多次引發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支付貨款,被告寄送貨物,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成立。但是被告給原告的產品無生產日期,無商標和生產廠商、無保質期限,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故原告要求退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為了維護正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原告可以清楚看出被告售賣的產品沒有任何標識而故意買之,在商同意退貨并答應返還貨款時拒不退貨仍要求十倍賠償,該行為與一般消費者不同,逐利意圖明顯,超出了消費者的范疇。故對于原告要求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在現實生活中,惡意索賠現象時有發生,更有甚者,惡意索賠人通過舉報投訴、民事訴訟等手段惡意要挾商家,往往既浪費司法行政資源,又成為其謀取不當利益的“推手”,惡化了健康向上的營商環境。此案中,原告明知被告售賣的產品沒有任何標識而故意買之,進而將處罰“利差”成為其牟利“利器”,明顯超出了正常消費者的范疇,違背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維護正常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此案審理壓縮了惡意索賠人的生存空間,引導社會公眾正確行使懲罰性賠償權利上起到了規范引領作用,具有明晰法理、加強引導的司法價值,為營造“消費者放心消費、經營者安心經營”的法治營商環境貢獻了法院力量。

  案例九:注冊商標受保護 違法使用要賠償

  基本案情

  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經過多年經營,該公司板鴨等熟食制品在全國熟食制品行業具有巨大的影響力,相繼被授予“中華名小吃”等榮譽稱號。該公司注冊的“久久丫”、“久久鴨”等商標在全國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美譽度及商業價值。被告某久久鴨門店于2019年11月由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登記,主要從事鴨肉熟食制品。被告在經營期間,未經原告許可,在門店懸掛“久久鴨”店招,并在店內突出位置使用與原告商標近似的標識。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于2021年對該門店進行了拍照并公證,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30000元,由此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中,被告在其門店招牌中以較為醒目的方式突出使用“久久鴨”標識,根據使用的位置、方式,顯然具有標示商品來源以達到使相關公眾區分不同商品者的目的,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被告名稱雖系依法經工商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并不能因此得出使用“久久鴨”字樣不構成侵權的結論。被告在經營店鋪時使用“久久鴨”標識和“久久鴨”字樣,其行為構成對原告涉案商標專用權侵犯,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經濟賠償的具體數額,鑒于原、被告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的實際損失或被告侵權商品所得利益,原告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維權合理開支,本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及被告的經營地址、經營規模、主觀過錯等因素,酌情確定為5000元。

  典型意義

  ******指出,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近年來,國家不斷加大對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和保護力度。但在司法實踐中,侵權或假冒優質品牌產品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不僅影響創新企業的正常經營,破壞了鼓勵創新的營商環境,更危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的被告屬于典型的“搭便車”、“傍名牌”行為,對原告造成了必要損失。而商標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法院適用法定賠償原則,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及被告的經營狀況等,依法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商標權利人經濟損失,實現了“小懲大誡”的司法目的,既制止了侵權行為,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在司法價值層面引導市場主體尤其是小微企業,在市場經營中應注意尊重知識產權,尊重品牌價值,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切實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十: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 觸犯刑法被判刑

  基本案情

  為索要欠款,王某某等5人陸續具狀至人民法院,要求劉某某償還借款。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劉某某需償還王某某等5人共計30萬余元。之后,劉某某未按期履行義務,王某某等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后,經法院送達相關執行文書并作出執行強制措施后,劉某某仍拒不履行,并拒不報告財產。經查,劉某某名下微信賬戶資金出入頻繁,收入支出可觀,屬于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情形。法院將該案件線索移交至偵查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劉某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依法審判。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劉某某對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法院送達執行文書后,仍拒不履行,藐視司法權威,性質惡劣。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長期以來,執行難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部分被執行人心無敬畏、漠視法律、不守誠信,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公信力,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權威。但法律文書不容褻瀆,司法威嚴不容挑戰。本案中,被告人無視法律權威,采取各種方式拒絕履行執行義務,妄圖逃避執行,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不僅使自己身陷囹圄,更會對家庭造成巨大影響。該案既有效懲治了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的犯罪行為,同時也警醒那些對法院執行工作持有觀望、規避、僥幸心理的被執行人,應當積極配合法院依法執行,盡早履行義務才是“正途”,企圖逃避執行的,都將受到法律嚴厲制裁,最終將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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