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席某、梁某某、王某、潘某為謀取不法利益,在明知他人用于網絡犯罪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或者從別人處收購的多張銀行卡出借給他人,為電信詐騙犯罪支付結算幫助。所出借的銀行卡資金流水達數百萬元,多名被害人上當受騙,蒙受損失。
經法院審理認為,4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下一步,我區法院將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結合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深入推進“斷卡”行動,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嚴厲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切實守好老百姓的錢袋子,為社會大局平安穩定,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更加強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