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21時25分許,武安交警大隊陽邑中隊執勤民警在轄區對一輛小型轎車進行檢查時,駕駛人杜某某稱自己沒有駕駛證。同時民警發現駕駛人杜某某身上散發著酒味,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68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進一步核查發現,該小型轎車逾期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且杜某某還曾于2023年4月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過,駕駛證被吊銷,而查獲他的,同樣是陽邑中隊。時隔不到一年,杜某某不思悔改、“梅開二度”。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民警依法對杜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