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信訪行為維護信訪秩序的通告
為依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規范信訪行為,維護信訪秩序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信訪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信訪工作條例》,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二、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按照逐級、有序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難事不出縣(市)”的原則,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文明理性提出,不得違法違規越級上訪。
三、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到指定接待場所走訪,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四、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再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一訴多投或重復登記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五、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
六、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七、信訪處理意見已經依法復查復核和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的,信訪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信訪,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信訪人若有新的訴求,應按照本通告第二條規定,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文明理性提出,不得違法違規越級上訪。
八、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并載明其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不得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使用騙取的居民身份證或用假身份證從事信訪活動;不得以信訪為名或者以代理信訪為名,借機斂財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九、信訪人應依法表達訴求,文明反映問題,不得進行纏訪、鬧訪以及違法越級信訪,不得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十、信訪人違反上述規定,由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采取必要的依法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
武安市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2023年12月1日
■來源:武安市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