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5月27日晚10日許,邑城派出所民警巡邏中發現有人在洺河支流放置地籠非法捕撈水產品,并將嫌疑人謝某某抓獲。
經詢問,犯罪嫌疑人謝某某對其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犯罪嫌疑人謝某某被依法處理。
案例二
5月31日16時許,森林分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北安樂鄉洺河河道內有人使用粘網非法捕撈水產品,并依法將嫌疑人趙某某、白某某傳喚到案。
經查,2023年5月份以來,犯罪嫌疑人趙某某、白某某多次在洺河支流內用粘網非法捕撈水產品。
目前,犯罪嫌疑人趙某某、白某某被依法處理。
法律普法
刑法解釋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定義、量刑】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本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指違反漁業法以及其他保護水產資源的法律、法規。“禁漁區”是指對某些重要魚、蝦、貝類產卵場、越冬場,幼體索餌場洄游通道及生長繁殖場所等,劃定禁止全部作業或者限制作業的一定區域。“禁漁期”是指對某些魚類幼苗出現的不同盛期,規定禁止作業或者限制作業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撈工具,即超過國家按照不同的捕撈對象所分別規定的最小網眼尺寸的網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漁具,最小網眼尺寸就是容許捕撈各種魚、蝦類所使用的漁具網眼的最低限制,有利于釋放未成熟的魚、蝦的幼體。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也就是嚴重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和生長的方法,如炸魚、毒魚、電魚、使用魚鷹以及敲舷作業。
“情節嚴重”:主要指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的;組織或者聚眾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首要分子;非法捕撈水產品,屢教不改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造成水資源重大損失的;抗拒漁政管理,行兇毆打漁政管理人員的等等,對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警方提示
在禁漁期進行非法捕撈會給水域生態帶來嚴重危害,武安警方將重拳打擊各類非法捕撈違法犯罪行為。希望廣大群眾自覺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增強生態保護意識,切勿貪圖一口美味而以身試法。如果發現有人非法捕撈,應及時報警,共同守護美好的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