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武安市農村信用社借款糾紛案件
被執行人的一封信
武安市農村信用社借款糾紛案件的各位被執行人: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具有國家強制性,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無條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這也是構建誠信社會和實現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近年來,武安市農村信用社扎根農村,在服務鄉村振興、金融精準扶貧上持續發力,充分發揮了農村金融主力軍作用,有力支持了市域經濟社會發展。而個別被執行人長期逃避、抗拒執行的行為不僅侵害了武安市農村信用社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擾亂了金融秩序,破壞了社會的誠信與和諧。
為進一步提升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服務小微企業和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推動農村信用社高質量發展,我院成立了依法清收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工作專班,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為期五個月的集中清收不良貸款專項行動。我院將切實加大執行力度,從嚴打擊逃避、抗拒執行的違法行為,全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相信你們也切身感受到了當前打擊“老賴”的高壓態勢,在此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通告如下:
一、在武安市人民法院已立案執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農村信用社借款糾紛案件被執行人,需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日內主動到執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將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入境、限制貸款、限制購買飛機票、限制購買高鐵車票等。
三、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會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將其失信信息向有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通報,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證等方面聯合進行信用懲戒。
四、在通告規定的時限內,被執行人仍未到執行法院報告財產、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將對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將對執行案件予以結案處理,并按照法律規定屏蔽或解除聯合信用懲戒措施。
誠信是做人之根本,是立業之根基,守信者一路暢通,失信者寸步難行!各位被執行人,請你們務必算好失信成本,認清利害關系,打消僥幸心理,積極配合法院執行,主動履行法律義務,重拾自身誠信,做一名坦坦蕩蕩的誠信者,開啟人生更絢麗的篇章!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