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全年全域文明祭祀禁止野外用火的
通 告
武政告〔2022〕31號
為全面有效做好森林防滅火和秸稈禁燒工作,倡導文明祭祀,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生態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殯葬管理條例》《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河北省森林防火規定》和《邯鄲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封山防火的通告》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即日起,在武安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開展“四不”,即“不燒紙、不燒香、不點鞭炮、不野外用火”活動,實行鮮花、低碳文明祭祀,開展全年全域禁止野外用火行為?,F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春節、清明節、中元節(農歷七月十五)、寒衣節(農歷十月初一)等祭祀活動期間,實行綠色祭祀、文明祭祀,采用鮮花祭祀、網絡祭祀、植樹紀念等方式緬懷故人,禁止焚燒紙箔、紙扎、花圈、冥幣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以及點燃香燭、放孔明燈、燃放煙花爆竹等一切違法野外用火行為。
二、全市各類門店、攤點、流動商販嚴禁生產、販運、紙箔、紙扎、冥幣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市民政局、市場監管局、商務局、行政審批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公安局和各鄉鎮、工業園區分別做好各類祭祀用品的依法取締、查處工作。
三、嚴禁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山場林區,嚴禁在山場林區及林區邊緣吸煙、野炊、點火、烤火等活動;嚴禁在全域其他范圍內燎地邊、燒秸稈、燒荒、焚燒垃圾等野外用火行為。
四、監護人應當加強對特殊人群(癡、呆、聾、啞、精神病等)、未成年人的監護。監護不到位,造成森林火災,帶來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五、凡違法野外用火的,由市公安、林業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行政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廣大群眾應主動接受相關部門、鄉鎮、村委會的監督檢查,對不聽勸阻、在野外禁火工作中不服從管理、公開侮辱、毆打、故意傷害部門、鄉鎮、街村干部等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要帶頭遵守本通告規定,凡違反本通告規定野外用火的,除依照相關規定處理外,由紀委監委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八、春節、清明節、中元節、寒衣節等四個時間節點,市委、市政府將組織市直單位、鄉鎮萬名機關干部進鄉到村開展文明祭祀禁止野外用火活動,在山場林區進出口、墓地口、村口、重點路口設置卡口,全面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同時公安、交警、消防、交運等執法機關為每個卡口配備人員協助執法。
九、市公安、交警、交運、林業、城市消防、森林消防、綜合行政執法局、邯鄲市生態環境局武安市分局等有關執法單位應當全天候開展定期不定期巡防巡查,對野外用火一經發現的,依法嚴厲打擊、公開曝光。
十、凡回武安祭祀的人員要嚴格遵守執行上述規定。各鄉鎮、有關單位應當排查本轄區、本單位在外回鄉祭祀人員,迅速傳達通告精神、做好本人工作,回鄉時不帶任何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和火種,同時上報排查結果。
十一、全市廣大群眾都有權利和義務勸阻違法野外用火行為,歡迎向公安局、綜合行政執法局、邯鄲市生態環境局武安市分局等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舉報電話:110、0310-5651110、0310-5553847。
十二、本通告由民政局和林業局負責解釋。
十三、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武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