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論
9月16日,群眾舉報稱,有鱷魚幼崽被人非法放生于河北邯鄲武安市口上水庫(京娘湖)西支庫尾。不幸的是,放生僅幾天,鱷魚被發現并捕撈上岸后,已死亡。
這是又一起放生不當成為殺生的悲劇。
經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特別規定了放生的兩種情況。一是在市場上買的外來物種禁止放生;另一種是法律允許放生的當地物種,但不能對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造成影響、對財產造成損失,并且要在科學機構的指導下進行,不能隨意放生。
而此次被放生的鱷魚,屬于瀕危野生保護動物,在國際上被《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列為I類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鱷魚是否可以放生,必須要經過動物研究機構和管理部門進行確認和評估。顯然,此次放生的鱷魚沒有經過這樣的評估。
此外,每種生物都有獨特的生存環境,鱷魚喜歡在濕度為60%的環境下生活,而此次放生的水庫,顯然并非鱷魚最喜歡的濕地環境。雖然此次放生地河北邯鄲屬于溫帶半濕潤季風氣候,但并不適合鱷魚生存。
而且,水庫除了有魚類,其他適宜鱷魚捕食的動物較少。加上此次放生的鱷魚為不足1米長的人工養殖鱷魚幼崽,野外生存能力明顯較弱。
盲目放生鱷魚還有一個明顯的危險因素。鱷魚作為兇猛的食肉動物,人類如果沒有保護,同樣可能成為其口中之食。
所以,此次鱷魚放生后死亡事件,為我們再次敲響警鐘:不能以行善的名義盲目放生。
□張田勘(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