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該企業35MW燃氣發電機組正常生產期間,執法人員對脫硫漿液進行測試pH值為7(呈中性),經進一步調查發現,操作人員未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加堿,致使脫硫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同時,在執法檢查時,該企業為應對檢查,在脫硫設施中違規大量加入堿液,脫硫系統安裝的除霧、脫水等裝置不能正常發揮作用,造成大量堿液伴隨煙氣直接排放。
擅自改變工藝流程,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大量高濃度廢氣
該企業擅自將3號步進燒結機機尾冷卻段改為燒結段,以達到增加燒結面積增加燒結產量的目的,改造后機尾煙氣增加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但機尾煙氣治理設施僅安裝有除塵器,導致煙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嚴重超標,采取逃避監管的方式偷排偷放。
部分排放口長期游離于監管之外,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該企業高爐熱風爐排放口、轉爐一次煙氣排放口均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建設安裝自動監測設施,熱風爐排放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項污染因子以及轉爐一次煙氣排放口顆粒物等污染因子均未實時監測,長期游離于監管之外。而且,經現場監測,該企業高爐熱風爐和1號軋鋼車間加熱爐排放的二氧化硫濃度超過排放標準,違法超標排放污染物。
下一步,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將對上述問題持續盯辦,依法嚴肅查處到位,督導及時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