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疫情封控期間社會面秩序管理的
通 告
為嚴格落實疫情封控各項措施,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縣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現就加強疫情封控期間社會面秩序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疫情封控規定,嚴格落實相關封控管理措施。
二、禁止駕駛機動車在道路行駛,因疫情防控、生活保障、城市運行、應急處置、緊急就醫等需要的除外。交通管制措施根據疫情防控形勢動態調整。
三、嚴禁實施下列行為:
(一)封控管理區域內人員擅自出戶,離開居民小區、自然村(單位、場所),或者進行聚集活動;
(二)違反隔離管控規定,故意破壞門禁、封條、警戒帶擅自出入;
(三)拒不遵守我縣道路交通管制規定,逃避道路交通管制,或在道路交通管制卡口,辱罵、毆打警務人員、醫務人員、交通部門等防疫工作人員,或者起哄鬧事,擾亂公共秩序;
(四)在醫院、集中隔離點、核酸檢測點等場所,或者居住小區、單位等其它場所,辱罵、毆打警務人員、醫務人員、社區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員,或者不服從現場防疫人員管理和指揮,起哄鬧事,擾亂公共秩序;
(五)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車輛通行證、工作人員應急通行證等證明文件;、販賣假冒偽劣醫療、生活等防疫物資;
(六)編造、故意傳播涉疫虛假信息;假借流調、購買防疫生活物資等名義實施網絡電信詐騙;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防疫部門、醫療機構組織的核酸檢測;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防疫措施的行為。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公安機關將嚴格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齊心協力、共同戰疫,維護好疫情封控期間的社會秩序,為早日取得疫情防控全面勝利共同努力。
涉縣公安局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