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獲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抓獲犯罪嫌疑人趙某某
重案中隊民警充分發揮打擊犯罪主力軍作用,深入分析線索,仔細研判戰法,在縣城區某小區將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獲,又循線追蹤,在關防鄉某村將犯罪嫌疑人趙某某抓獲。
到案后,王某某、趙某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兩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那什么是“幫信罪”呢?
我們來看一下司法解釋:
《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設,作為《刑法》第287條之二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情節嚴重有以下七種:
(1)為三個以上對象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5)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解釋》規定,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述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買賣、租借“兩卡”均屬于違法行為,切勿將自己辦理的手機卡、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及結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買賣、租賃給犯罪分子,否則將面臨信用懲戒、限制業務、嚴管賬戶、法律處分等四大懲戒。
自身“兩卡”不應,
他人“兩卡”更不應購買!
生財有道,
切勿以身試法!
四大懲戒措施:
1. 信用懲戒:人民銀行將相關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礎數據庫,違法違規記錄到個人征信報告,將在一定時間內影響相關人員的貸款和信用卡申請;
2. 限制業務:5年內暫停相關單位和個人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也就是說,相關單位和個人5年內不能使用銀行卡在ATM機存取款、不能使用網銀、手機銀行轉賬,不能刷卡購物,不能通過購物網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冊支付寶賬戶、不能使用支付寶、微信收發紅包、和掃碼付款;
3. 嚴管賬戶:銀行和支付機構5年內不得為相關單位和個人新開賬戶。懲戒期滿申請開戶的,銀行和支付機構將加大審核力度;
4. 法律處分:非法買賣個人銀行賬戶和企業對公賬戶,除受到上述懲戒外,還可能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甚至構成詐騙罪,可能給個人帶來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