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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縣公安局關于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的通告

來源:涉縣公安局編輯:保存2021-01-15 12: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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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 縣 公 安 局

  關于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

  違法犯罪的通告

  為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社會安定有序,確保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從重打擊處理疫情防控期間有關違法犯罪,現通告如下:

  一、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員必須自覺接受定點醫院的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拒絕接受或不服從管理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來自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人員或者與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者,不按要求主動報告,瞞報謊報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觸史、行蹤軌跡,并拒絕接受檢疫排查、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疫情防控期間,被檢查人員必須服從防疫檢查點實施的體溫檢測、人員核查、車輛檢查、醫學觀察、強制隔離、封閉管控等措施,拒不配合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假藥、劣藥以及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或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教護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在疫情防控期間,借機實施盜竊、聚眾哄搶、搶奪、毀壞、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利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在疫情防控期間,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對于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違反狩獵法規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確診、疑似新冠肺炎感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貽誤診治或者交叉感染等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未經衛生醫療部門批準,擅自轉移確診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在疫情防控期間,串聯、煽動、組織非法游行、集會、聚集滋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公共場所正常秩序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的醫療廢物或其他有害物質,情節較輕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新型冠狀病毒疫苗,非法銷售新型冠狀病毒疫苗,利用網絡散布售賣新型冠狀病毒疫苗虛假信息實施詐騙或實施其他涉新型冠狀病毒疫苗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希望社會各界同心協力,共同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從嚴從實從快打贏疫情防控殲滅戰,全力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公安機關將嚴厲打擊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等一切違法犯罪行為,請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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