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縣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森林防火戒嚴的通告
為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縣政府決定實行森林防火戒嚴,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為全縣森林防火期,其中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為森林高火險期。
二、全縣境內的荒山、林地、耕地、河灘、墳地、旅游景區(點)及公路兩側為森林防火戒嚴區。
三、在森林防火戒嚴期、戒嚴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野炊、野外用火、野外玩火;
(二)嚴禁燒荒、燒秸稈、燒樹葉、燒灰積肥等農用火;
(三)嚴禁上墳點香燭、燒紙錢等祭祀用火;
(四)嚴禁燃放孔明燈、亂燃煙花爆竹、亂丟煙頭;
(五)嚴禁攜帶火種及易燃易爆物品進山入林;
(六)嚴禁在林區使用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進行獵捕,嚴禁在林區使用火攻、煙熏等方法進行獵捕。
(七)嚴禁其它非生產性用火。
四、嚴格實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長負責制,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旅游景區(點)、林場主管部門以及林地經營者和所有者(承包山林大戶)負責本轄區森林防火工作,切實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縣直有關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全力配合做好全縣森林防火工作。
五、森林防火期內,各級森林防撲火隊伍要全部到崗到位,各行政村主要路口要設置檢查哨卡,加強重點區域、重要時段巡查監管,及時制止和查處野外用火行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要加強對在校學生、未成年人、智障及精神異常人員的監管,嚴防因監管不力引發森林火災。
六、森林高火險期內,重點林區、重點景區要實行封山管理措施,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七、對違反本通告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公安局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鄉鎮政府或縣森防指辦報告(電話:3897600、3813101、3888619)。各級各單位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最大限度減少火災損失。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涉縣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