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13時50許,臨漳交警大隊民警魏峰線設卡對過往車輛進行檢查,一輛車在距檢查點不遠處突然停車,駕駛人下車后向車后方迅速跑去,執勤民警立即上前將駕駛人攔截。
執勤民警對駕駛人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時,駕駛人拒不配合,對民警說:“上次就是你查的我。”“你為啥喝了酒開車,像你這種行為,不僅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也是對他人的不負責。”執勤民警說。
民警通過警務終端查詢,該駕駛人在2022年7月5號及2023年5月4號均因酒駕被查獲,此次已是第三次酒后駕駛被查獲。
最終,該駕駛人劉某接受抽血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8.33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根據相關規定,依法對劉某無證駕駛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元,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對其醉酒駕駛的違法行為作出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同時面臨拘役6個月以內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