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黨委、政府,縣直各單位,各工作組:
為深入貫徹落實疫情防控10個常態化30項措施以及近期省、市調度會議精神,根據上級督導檢查發現問題及縣委、縣政府有關要求,現將公共場所佩戴口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縣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崗期間均應佩戴口罩,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
二、社區卡口出入及小區內部居民佩戴口罩事宜,由分包小區責任單位負責;農村卡口出入及村民佩戴就口罩由各鄉鎮負責。
三、城區路面及戶外場所的群眾未佩戴口罩的,由交警隊、城管局負責,對群眾進行引導、勸導,提高群眾防控意識,養成佩戴口罩的良好習慣。
四、其他各類重點場所以及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由重點場所管控組牽頭,各鄉鎮、各單位具體負責,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佩戴口罩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五、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要求進入其場所的顧客佩戴口罩后方可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并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六、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臨漳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