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澤縣人民檢察院
雞澤縣公安局
雞澤縣司法局
雞澤縣信訪局
關于依法打擊非訪纏訪鬧訪以及越級上訪行為的
通 告
為了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工作條例》、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現就依法打擊非訪纏訪鬧訪以及越級上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確需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依法依規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二、任何公民、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實施下列非訪纏訪鬧訪以及越級上訪行為的,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信訪事項已經受理并正在積極處理中,信訪人在法定辦理期限內越級上訪的;信訪事項已經辦理終結,信訪人仍堅持以同一事實理由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執意信訪的;
(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等法律文書生效后,信訪人拒不通過司法程序提出申訴或者其他救濟請求,而執意違規違法信訪的;
(三)5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場所走訪,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的;
(四)以信訪為名,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的;在會場、活動場所及周邊地區擾亂社會秩序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在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公共財物,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六)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后操縱、唆使不明真相的群眾參與纏訪、鬧訪的;組織、資助他人或交通工具協助他人纏訪、鬧訪的;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
(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從事信訪活動的;
(八)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等方式進行信訪的;
(九)以信訪為名,煽動、策劃、組織、資助他人或者參與在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交通場站及重大活動場所或者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信訪材料、喊口號、拉橫幅、穿狀衣、焚燒物品等行為,或者采取跳樓、跳河、自焚等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或者非法聚集、圍堵大門、攔截車輛、阻斷交通等行為的;
(十)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擾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生活的;
(十一)通過網站、論壇、微博、微信、QQ等通訊群組,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編造、散布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煽動、組織、策劃他人纏訪、鬧訪,或者為他人實施上述行為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的;
(十二)其他在信訪過程中,或借信訪名義實施的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行為。
(十三) 對于組織、策劃、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干分子;故意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到非接待場所上訪,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
三、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鄭重提醒:公民要依法有序信訪,合理表達訴求。違法上訪,觸犯法律,依法處理,影響家人。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永久記錄,將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政審,從而影響考學、入黨、征兵、報考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