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用于毒品,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通告如下:
一、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嚴禁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
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包括試生產)、經營單位要向應急管理部門申請許可或備案;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使用單位要向公安機關申請許可或備案;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單位要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許可;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經營者要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三、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應急管理部門備案,臺賬應當保存2年備查。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進出口等情況。
四、有倉儲的企業在對外服務中存儲易制毒化學品的,要檢查、核實運入時運輸證上的運輸目的地、運出時運輸證是否為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開具等信息,對不能確定真實性的信息可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協助核查,異常情況要及時報告。
五、接受貨主委托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查驗貨主的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并查驗所運貨物與載明的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等情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運。運輸易制毒化學品,運輸人員應當自啟運起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六、向云南、廣東、廣西、福建、緬甸、越南、老撾等高危地區重點物資(全國列管的38種易制毒化學品、向特定國家出口的其他17種易制毒化學品、可用于制毒的其他12種非列管化學品)、設備(反應釜、離心機、制冷壓縮機、壓片機)的單位,要提前到公安機關報告,未經核查禁止。
七、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發案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同時報告當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衛生主管部門。
八、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九、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應當如實登記本企業生產、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從業人員個人信息,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將登記信息向所在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十、化工企業出租、其反應釜等設施設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如實登記承租或者受讓企業、個人信息,并自出租或者協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登記信息向所在地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十一、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發現客戶委托運輸、寄遞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運輸、寄遞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的,不得運輸、寄遞,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和有關管理機構報告。
十二、違反上述規定,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公安、商務、應急、市場管理、海關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鼓勵廣大群眾向公安機關舉報涉易制毒化學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對舉報屬實的,按照抓獲犯罪嫌疑人數、繳獲毒品及制毒前體、配劑數量等情況,予以1000元至10萬元獎勵,并對舉報信息嚴格保密,對舉報人依法予以保護。
舉報電話:110、0310-7522110
雞澤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