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負維護國家政治安全
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職責
他們忠誠履職,赴湯蹈火
隨時有流血犧牲的可能......
然而,在執法過程中
有人不僅不予配合
還對民輔警施以暴力
廣平公安對襲警辱警堅決“亮劍”
1月13日,廣平縣公安局依法處置一起阻礙執行職務案。
2024年1月12日晚,廣平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在一起出警過程中,違法行為人王某、靳某拒不配合現場民警工作,并對出警的民輔警進行毆打、辱罵。根據《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縣局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迅速啟動民警維權工作,經調查,王某、靳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兩人已被依法執行拘留。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