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疫情封控期間
社會面秩序管理的通告
為嚴格落實全區疫情封控期間各項封控措施,保障全區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盡早恢復正常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區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區疫情封控期間社會面秩序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全區疫情防控、封控規定,嚴格落實相關封控管理措施。
二、禁止駕駛機動車在道路行駛,因疫情防控、生活保障、城市運行、應急處置、緊急就醫等需要的除外。交通管制措施根據疫情防控形勢動態調整。
三、嚴禁實施下列行為:
(一)封控管理區域內人員擅自出戶,離開居民小區/自然村(單位、場所),或者進行聚集活動;
(二)違反隔離管控規定,故意破壞門禁、封條、警戒帶擅自出入;
(三)拒不遵守全區道路交通管制規定,逃避道路交通管制,或在道路交通管制卡口,辱罵、毆打警務人員、醫務人員、交通部門等防疫工作人員,或者起哄鬧事,擾亂公共秩序;
(四)在醫院、隔離點等救治隔離場所,或者居住小區、單位等其他場所,辱罵、毆打醫務人員、社區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員,或者起哄鬧事,擾亂公共秩序;
(五)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車輛通行證、工作人員應急通行證等證明文件;、販賣假冒偽劣醫療、生活等防疫物資;
(六)編造、故意傳播涉疫虛假信息;假借流調、購買防疫生活物資等名義實施網絡電信詐騙;
(七)拒絕接受全區防疫部門、醫療機構組織的核酸檢測、抗原檢測;
(八)新冠病毒陽性感染者拒絕按規定接受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等人員拒絕按規定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或健康監測;
(九)接受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人員,符合出院或者解除醫學觀察標準,拒絕出院或者解除醫學觀察;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全區防疫措施的行為。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公安機關將嚴格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請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齊心協力、共同戰疫,維護好疫情防控、封控期間的社會秩序,為早日取得疫情防控全面勝利共同努力。
峰峰礦區公安分局
2022年5月29日